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金牛区民办幼儿园收费管理暂行办法

金牛区各民办幼儿园:
    为贯彻落实成都市政府办公厅《关于推进幼儿教育改革与发展的实施意见》(成办发〔2005〕167号),根据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》及《成都市民办教育收费管理暂行办法实施细则》(成价费〔2005〕199号)的精神,推进幼儿教育的改革与发展,结合我区实际,现制定金牛区民办幼儿园收费管理暂行办法。

一、本办法适用于国家机构以外的社会组织或者个人,利用非国家财政性经费(即非国家财政拨款、依法取得并应上缴国库或者财政专户的财政性资金),面向社会举办的经金牛区教育局审批的民办幼儿园。

二、民办幼儿园由办园方根据成本自行确定学费(托儿费)、住宿费(卧具费)、代管费的收费标准并报金牛区物价局备案。学费(托儿费)、住宿费(卧具费)、代管费应按月收取(亲子班除外)。备案单位应按照备案项目及备案标准收取费用,不得高备低收,低备高收。收费标准的调整应及时到区物价局办理变更手续。

三、各民办幼儿园应与幼儿家长签定协议,明确各自的权利与义务,对退园和因故中途未入园的幼儿的收费标准进行约定。

四、民办幼儿园为幼儿在园期间收取的代管费(主要包括伙食费、书本费等),应遵循“家长自愿,据实收取,及时结算,定期公布”的原则,实行按实结算,多退少补。

五、民办幼儿园的收费标准应保持相对稳定,不得擅自涨价,并且坚持老生老办法,新生新办法的原则。

六、民办幼儿园应通过设立公示栏、公示牌、公示墙等形式,在幼儿园醒目的位置公示收费项目、收费标准、区物价局的备案意见、价格投诉电话12358。并接受物价部门和幼儿家长的监督。

七、民办幼儿园收费票据的管理按照区地税局的相关规定办理。

八、本办法由金牛区物价局负责解释。

九、本办法自2006年11月27日起执行。

 

 

 

二○○六年十一月十四日


 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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